紅網岳塘站12月23日訊(分站記者 何蔚 通訊員 李妮妮)在日常生活中,騎自行車、騎電動車的市民飛馳穿越馬路,這種行為非常普遍。但很多市民可能不知道,其實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。
  近日,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庭長張小嶺通過真實案例,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普法講解。
  案情經過:
  
  2013年5月14日,尹某駕駛小型越野車由建設路口進入河東大道過程中,突遇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橫穿斑馬線。因雙方避讓不及,越野客車車頭與電動車左側相碰,造成兩車損壞、張某身體局部受傷的交通事故。經交警部門認定,尹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,張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。受傷後,張某被及時送往醫院治療。
  這次事故,造成張某人身傷害、車輛損傷共計17萬餘元。張某要求尹某悉數賠償,但法院並不同意張某的訴訟請求。最終,法院判決尹某隻需賠償張某11萬餘元。為何法院不認定張某的訴求?原因在於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道路的行為違反了交通法規。
   法官解析:
  
  根據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七十條規定:“駕駛自行車、電動自行車、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,應當下車推行,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,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;沒有人行橫道、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,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。”
  本案中,張某在斑馬線處橫過馬路時,沒有下車推行,其行為違反相關交通法規的規定,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自身存在過錯。因此,張某的損失無法全部得到賠償,而必須由其本人承擔一部分。
  法官提醒市民,平時習以為常的交通行為,不會因為常見,就合理合法,應該認真瞭解、遵守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的規定,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。  (原標題:道路交通安全法:非機動車過斑馬線要下車推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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